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無罪! 被告蔡○○為某某公司協理,被控涉嫌偽造公司有價證券,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擔任辯護人,在本所積極辯護及主張有利證據之下,桃園地方法院以107年度第○○號判決無罪! 管理員-台北所2020-05-25T09:13:51+08:002020-03-06|最新消息| Facebook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