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犯罪等案件,不起訴! 當事人陳○○及劉○○被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移送涉嫌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律師積極主張有利事證且協助與告訴人協商,成功獲桃園地檢署以108年度○○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 管理員-台北所2020-05-12T16:31:28+08:002020-04-16|最新消息| Facebook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