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無罪! 被告游○○為某某金控公司董事兼某某金租賃公司董事長,被控涉嫌違反證券交易法,參與公司投資詐貸案,遭檢察官求處有期徒刑10年兼併科罰金3000萬元,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擔任辯護人,在本所積極辯護及主張有利證據之下,成功獲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第○○號判決游○○無罪! 管理員-台北所2021-01-08T15:48:30+08:002021-01-06|最新消息| Facebook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