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嚇取財案件,再議成功! 當事人蘇○○向被告蘇○○提起恐嚇取財告訴,經桃園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其後委任本所張進豐律師團聲請再議,經本所積極協助當事人補足證據及理由,該案成功獲得臺灣高等檢察署109年度○○字第○○號發回桃園地檢署續查。 管理員-台北所2021-01-08T16:54:48+08:002020-11-13|最新消息| FacebookTwitt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