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販賣來路不明且便宜的盜版衣服,小心觸法!

1.案例內容:
小明因疫情之故收入銳減。為增加收入,小明上網批超級便宜的名牌LOGO的盜版衣服於網路上轉賣,這樣有觸法嗎?
 
2.法律分析:
(1)商標法第69條:「商標權人對於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商標權人依前項規定為請求時,得請求銷毀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及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審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後,得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商標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商標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商標法第95條:「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者。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3)於本案,小明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販賣盜版LOGO衣服,同時成立商標法第69條之民事責任、商標法第95條之刑事責任。
 
3.結論:
小明未得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販賣盜版LOGO衣服,已經違反商標法之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