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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路上撿到掉落的芒果,帶回車上,不行嗎?

1.案例內容:
老吳一家四口,因疫情期間在家隔離。最近因疫情微解封,一家四口迫不及待往郊外跑。老吳一家到了某郊區,在公路上發現一顆由公路旁的圍牆內之芒果樹上剛剛掉落到公路上的成熟大芒果,老吳發現後立即撿起來,並認為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乃帶回車上。正欲享用之際,果農即現身表示老吳竊取其芒果,老吳須負竊盜罪之刑責嗎?
 
2.法律分析:
(1)依民法第798條規定,果實自落於鄰地者,視為屬於鄰地所有人。但鄰地為公用地者,不在此限。
(2)又依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3)於本件,該芒果由果農種植之芒果樹下掉落,該掉落之地點並非果農之土地,而是掉落到果農土地旁的鄰地,然,因該鄰地乃公路,屬公用地,符合民法第798條但書規定,故本案並無適用果實自落鄰地,該果實即為鄰地所有人所有之規定,亦即,該芒果之所有人仍為果農。
(4)依此,老吳將果農所有之芒果撿走享用,已破壞果農就該芒果之持有而建立自己之持有,成立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3.結論:
老吳將芒果撿走享用,成立竊盜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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