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分類Article

債務人損害債權人之債權時,債權人如何自保?

1.案例內容:
老吳因受新冠疫情影響,經濟狀況變得很差,之前創業時已向老謝借款一千萬元,這次因疫情衝擊,老吳乃決定賤賣其唯一的財產,老吳於是跟其多年老友老林商量,將其市值二千萬元之房產, 以七百萬元賣給老林,老謝得知後,驚覺其一千萬元之債權不保,老謝在法律上可主張何種權利?
 
2.法律分析:
(1)民法第244條第二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323號民事判決意旨:「債權人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撤銷債務人所為之有償或無償行為者,祇須具備下列之條件,(一)為債務人所為之法律行為(二)其法律行為有害於債權人(三)其法律行為係以財產權為目的(四)如為有償之法律行為,債務人於行為時,明知其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受益人於受益時,亦明知其事情。至於債務人之法律行為除有特別規定外,無論為債權行為抑為物權行為,均非所問。」
(3)本件老謝對於老吳有一千萬元之債權,惟老吳竟將其名下唯一的房產賤賣給老林,顯然老吳故意減少其積極財產,使老謝之債權受有損害而不能完全受清償,倘若老林亦明知雙方之交易行為有害於債權人老謝之權利,老謝得依民法第244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老吳與老林間之買賣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並訴請老林塗銷所有權登記及回復登記為老吳所有。
 
3.結論:
老吳與老林侵害債權的行為,老謝得依民法244條第二項規定向法院聲請撤銷買賣契約,並把房產回復登記到老吳之名下。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