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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故意不收租金,債權人如何自保?

1.案例內容:
老吳以經營租賃為業,他向老謝承租了一棟十二層的商業大樓,並將各樓層再分租給各別的公司行號,最近因受新冠疫情影響,老吳因體諒各個房客,從兩個月前即自行暫停收租金,老吳因為沒有租金收入, 故無法支付老謝大樓的租金,最近因疫情持續,老吳又持續停收租金,老謝在法律上應如何主張他的權利?
 
2.法律分析:
(1)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
(2)本件老吳將各樓層分租給各公司行號使用,依照各承租人與老吳的租賃契約,各承租人有按月給付租金給老吳之義務,又該棟大樓為老吳向老謝所承租,老吳亦有向老謝給付租金的義務,如今老吳因疫情之故自行暫停向各公司行號承租人收租,以致其未能如期向老謝給付大樓租金,老吳怠於行使收取租金之權利,老謝可以依照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收取租金權利。
 
3.結論:
本件老吳怠於向租客收取租金,老謝可以依照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以自己之名義代位行使收取租金權利。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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