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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人嗆聲:「給我小心一點,不要讓我遇到」,有刑責嗎?

1.案例內容:
老吳為社區大樓之住戶,老謝則為保全公司派駐於該社區大樓之管理人員,2人曾因社區管理事宜而起爭執,素有嫌隙。某日,老吳於社區的1樓大廳內,再次與老謝發生口角爭執,竟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向老謝嗆聲稱:「給我小心一點,不要讓我遇到」等語,使老謝心生恐懼,老吳會構成恐嚇罪嗎?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上所謂恐嚇,祇須行為人以足以使人心生畏怖之情事告知他人即為已足,其通知危害之方法並無限制,凡一切以直接之言語、舉動,或其他足使被害人理解其意義之方法或暗示其如不從將加危害,而使被害人心生畏怖者,均應包括在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均認係惡害之通知,而足以使人生畏怖時,即可認屬恐嚇(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老吳向老謝嗆聲「給我小心一點」等語,由其字面觀之,本即含有警告他人如若不多加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將會對其生命、身體施加危害之意,是一般人聽聞上開言語時,應均會感覺生命、身體及自由遭受威脅,心生恐懼而無安全感,故老吳之行為應屬惡害之通知,並足使老謝心生畏怖,已構成恐嚇罪。
 
3.結論:
老吳向老謝恫稱「給我小心一點」等語之行為應屬惡害之通知,並足使老謝心生畏怖,已構成恐嚇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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