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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以舊債抵薪資?

1.案例內容:
老吳經營一家渡假飯店,老吳擔任董事長,並聘請老謝擔任總經理,月薪三十萬元,因為新冠疫情影響,老吳的公司已經三個月未支付老謝薪資,老謝乃要求老吳公司支付薪資,老吳主張,之前老謝曾積欠老吳一百萬元,乃主張抵銷,是否有理由?
 
2.法律分析:
(1)民法第334條第1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
(2)依公司法之規定,公司為法人,具有獨立的法人格,本件積欠老謝薪資的為公司,而對老謝擁有借款債權者為老吳,老吳以公司對老謝所負給付薪資之債務與其對於老謝之一百萬元債權主張抵銷抗辯,然依民法之規定,抵銷之要件必須係以雙方互相負有債務為前提,本件之情形老吳與老謝間並非彼此互負債務之人,老吳自無從以其借款債權與公司積欠老謝之薪資債務相互抵銷。
 
3.結論:
本件老吳與老謝並不符合民法抵銷之要件,老吳主張抵銷並無理由。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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