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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他人私密照片轉傳,有何刑責??

1.案例內容
老吳因受新冠疫情影響,脾氣變得很差,某日又跟其女友小美吵架,老吳竟一時失去理性,將其之前所拍攝有小美隱私部位之照片,以手機轉傳給老謝,老謝將此事告知小美,小美一氣之下,告上法院,老吳所為係犯何罪?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第318條之1規定:「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千元以下罰金」,前揭條文所稱秘密尚包括屬個人隱私而不一定具有特定意義之圖片、影像,如刑法第315條之1及第315之2所保護之法益為被竊聽、竊錄者之個人隱私,其保障之秘密類型即包含不具特定意義之個人身體隱私部位之圖片或影像。
(2)本件小美隱私部位之照片即屬秘密,而老吳僅因其與小美感情糾紛而生爭執,遂傳送小美隱私部位之照片予第三人老謝,顯非屬正當理由,故老吳上開行為已構成無故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之秘密之犯行。
 
3.結論
本件老吳之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18條之1無故洩漏利用電腦持有他人之秘密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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