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遺失物,拾得人可以請求報酬?
1.案例內容:
老吳經營一家餐廳,因受疫情影響,生意大不如前,有天,老吳在店門外拾獲老謝的錢包,老吳打開該錢包發現裡面除了有身分證外,還有現金10萬元,並馬上送至警察局,老謝也於當天至警察局將該錢包及現金領回,並口頭向老吳道謝。然而老吳因最近餐廳生意不好,而缺錢花用,因此,老吳想要向老謝請求一些報酬,是否有理由?
2.法律分析:
(1)按民法第805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10分之1;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第2項報酬請求權,因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2)本件老吳拾得老謝所有之錢包,並依拾得物相關程序,經老謝於同日領回錢包,故老吳應於老謝認領遺失物之時起算6個月內,依民法805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老謝給付錢包內現金之10分之1即1萬元之報酬。
3.結論:
本件老吳得請求老謝給付1萬元之報酬。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