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證照的股市老師帶會員進出股市,有何責任?(證券交易法)
1.案例內容:
老吳為一名有金融證照的股票分析師,並成立臉書社團對外招收會員,而老吳於社團中常常提供有關股票買賣的建議。有天,老吳研究發現兩光公司因受疫情影響而營運狀況不佳,然該公司之股價卻仍上漲之原因應有人在背後炒股,豈料,老吳竟鼓吹不知情之社團成員買賣兩光公司之股票,藉利用他人高價買進後賣出以操縱股價,意圖利用股價落差圖謀不法利益,老吳有何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所謂「連續以高價買入」者,指於特定時間內,逐日以高於平均買價、接近最高買價之價格,或以當日最高之價格買入而言。且不以客觀上「因而致交易市場之該股票價格有急劇變化」為必要。故該條文所稱「連續」,係指多次而言;「高價」則指「在一段期間內,逐日以高於委託當時揭示價、接近當日漲停參考價價格或以當日漲停參考價之價格委託買進」而言。(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171號判決要旨參照)
(2)本案老吳利用不知情社團成員以高於成交價之價格,連續大量或分散為數筆方式買進兩光公司之股票,以致於將市場之買價持續抬高,顯然老吳之行為已違反一般投資常規,非屬正當之投資手段,究其所為目的,無非想製造交易活絡的假象,引誘一般散戶投資人介入買賣,使其得以順利拉抬股價甚而俟機出脫獲利,其操縱股價的「意圖」已至為明顯,故老吳之行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論處。
3.結論:
本件老吳之行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應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操縱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價格罪論處。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