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病毒感染者,故意隱瞞其到過的地方,有何責任?
1案例內容:
老吳為一名長期在中國工作的台商,在疫情期間老吳回台灣探視家人,老吳在14天隔離期滿後,受好友老謝之邀請到知名酒店聚會,然老吳竟在隔天後確診新冠肺炎,豈料,老吳因擔心被家人知道上酒店一事,在行政機關疫調時未如實說明足跡,造成防疫上的破口,老吳有何責任?
2.法律分析:
(1)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及67條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接獲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之報告或通知時,應迅速檢驗診斷,調查傳染病來源或採行其他必要之措施,並報告中央主管機關。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及相關人員對於前項之檢驗診斷、調查及處置,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三、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十條第四項規定或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
(2)本件老吳因疫調時沒有吐露實情,隱瞞其到過的地方,將可能使接觸者未被匡列、造成疫情擴散,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及第67條,可罰6萬至30萬元。
3.結論:
本件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及第67條,行政機關可開罰6萬至30萬元。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