夾娃娃夾到一半時,將夾娃娃機的機枱傾斜,以便掉出禮物,有何責任?
1.案例內容:
老吳原先經營一間餐廳,因受疫情影響生意不佳。有天,老吳看到家裡附近的娃娃機內擺放最新蘋果手機,而想到其女兒前幾天說想要換手機,故老吳每天至娃娃機店消費。有一次,老吳夾娃娃夾到一半時,看到物品就在洞口附近,竟使用搖晃、傾斜機檯之方式,致使機檯內擺放的商品掉落至洞口後加以取走,老吳有何法律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該規定所稱之「收費設備」,係指藉由利用人支付一定費用而提供對價商品或服務之機器裝置而言。又所謂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應係指意圖規避給付相當對價,而以不合該收費設備之使用規則、或使該收費設備對儲值金額之判讀發生錯誤等類似詐欺之方法,而取得他人財產上之物者而言。(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023號判決參照)
(2)本案老吳雖有投幣於夾娃娃機臺,惟老吳趁該夾娃娃機臺開始運作後,即以徒手搖晃、傾斜夾娃娃機臺,而取得機台內之商品,顯係以不合於該收費設備正常使用方法之不正方法,使該收費設備運作喪失公平性,而得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機台內之物品。是核老吳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
3.結論:
本案老吳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1第1項之非法由收費設備取財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