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受傷後,一直談和解,談了兩年沒有談成,到第三年才提告請求肇事者賠償,可以嗎?
1.案例內容:
老吳下班開車回家路上左轉時,沒注意到正走在斑馬線上的老謝,而不小心撞傷老謝,車禍發生後,老吳積極與老謝洽談和解事宜,老謝看在老吳有誠意的份上也未向老吳提出民事求償,豈料,雙方談了兩年仍沒有談成,老謝到第三年才提告請求老吳賠償,可以嗎?
2.法律分析:
(1)按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次按最高法院49年度台上字第2652號民事判決意旨:「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
(2)本件老吳因過失不法侵害老謝之權利,故老謝應得請求老吳負損害賠償責任,然老謝自事故發生遲至三年後始提告,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其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即不得請求老吳負賠償責任。
3.結論:
本件老吳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主張老謝請求權已罹於時效而消滅,不得請求老吳負賠償責任。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