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配合員警在執行職務時的指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
1.案例內容
老吳為退休公務員,且為反年金改革人士,其為使反對年金改革法案之訴求能獲得政府單位重視,欲對總統車隊鳴按喇叭並攔車陳情,然現場員警老謝為避免老吳之行為而影響交通,遂與其他同事包圍老吳使其不能隨意走動,而老吳為了掙脫以「左手輕推老謝右手、不斷走動轉身」等動作,老吳之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務?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罪,以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為要件。此之所謂施強暴,不以對於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為限,凡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物或對他人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者,亦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臺非字第33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行為人須出於妨害公務之犯意,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對公務員之身體直接實施暴力、或以公務員為目標,而對公務員施暴力,其結果影響及於公務員之執行職務,始能成立,如僅係單純脫免公務員所為之強制處分,掙脫中難免因掙扎行為不慎傷及實施強制力之公務員,並未積極攻擊公務員之身體或其他物品或他人,因無施強暴之行為,自不該當妨害公務罪之要件。
(2)本件老吳遭警方團團包圍,並無任何主動出手攻擊警方之意圖或舉動,老吳僅有以「左手輕推老謝右手」的動作,之後也只是不斷以走動轉身的方式閃避老謝,亦未對老謝有進一步的攻擊舉動,顯然老吳前開行為既僅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核老吳所為應不該當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3.結論
本件老吳前開行為既僅屬消極、被動的反射性防禦動作,自難認其有何對依法執行職務之公務員施強暴行為之主觀犯意,核老吳所為應不該當刑法第135條妨害公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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