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債務已清償完畢,又向法院提告,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 有何法律責任?(詐欺)
1.案例內容:
老吳明知老謝已清償其借款,竟以不實之事實及證據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清償借款之訴訟,並取得有利之民事裁判,以獲得終局財產上之利益,老吳有何法律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刑事案件之訴訟詐欺,其典型係行為人將不實證據提出法院請為追償,意在利用法院不正確之判決,達其使對造交付財產之目的,因該等行為與施用詐術使人將第三人之物交付之情形無殊,故成立詐欺罪名。」(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990號案件類型參照)
(2)次按「以不實之事實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欺罔法院,使自己取得有利之民事確定裁判,據以為強制執行,以求獲得終局財產上之利益,即俗稱之『訴訟詐欺』,雖係向法院施用詐術,法院固屬直接被害人,然其訴訟詐欺之目的係在取得財產所有權,侵害財產法益,故財產所有權人亦不失為直接被害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自字第109號刑事判決參照)
(3)本件老吳提供偽造、變造之證據,或造成足以侵害聽審權之方式向法院提起訴訟,意圖以訴訟詐欺之方式使法院信為真正、陷於錯誤而為不正確之裁判,致老吳得自老謝取得財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核老吳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
3.結論:
本件老吳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