揑造自己存摺內之存款餘額,向女友炫耀而騙取女友感情,有何責任?(偽造文書)
1.案例內容
老吳為結交自己心儀的女朋友小美,而為了滿足其虛榮心,竟揑造自己存摺內之存款餘額,並持向小美炫耀而搏得好感,進而獲得小美的感情,並答應與老吳結婚,老吳有法律責任嗎?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以行為人無製作權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作為構成要件,並不以行為人是否係出於不法所有意圖的動機為必要,而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以有生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必確有損害之發生。」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219號刑事判決參照。
(2)次按「刑法上行使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始克成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7號刑事判決參照。
(3)本件老吳為無權製作金融機構存摺餘額之人,雖偽造其存摺內之存款餘額,並持該存摺向女友小美炫富,然老吳僅向女友炫耀,小美進而答應與老吳結婚,並無持該文書向特定人主張該存摺餘額之權利而獲得不法利益,核老吳之行為應不構成刑法第210條、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3.結論
本件老吳之行為應不構成刑法第210條、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