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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名加保以巧取保險給付金,有何責任?

1.案例內容:
老吳為天天公司之負責人,其明知老謝未在該公司任職,亦未支付薪資,竟為使老謝得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下簡稱勞保局)請領較高之老年給付,將老謝以在職為由,登載於業務上製作之「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持以向勞保局行使,老吳有何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刑法第215條、216條定有明文。
(2)本件老吳持不實「勞工保險加保申報表」向勞保局行使,以表示老謝確有在天天公司任職並投保之意,致承辦之公務人員誤信老謝確有在天天公司任職及支薪、調薪,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有關勞工保險之公文書,又勞保局無庸對被保險人是否符合勞工保險條例所規定被保險人之資格為實質審查,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掌握投保資料之正確性,核老吳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3.結論:
本件老吳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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