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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票後,債務已清償,但忘記收回本票,如何主張權利?(本票)

1.案例內容:
老吳經營一家餐廳,因受新冠疫情影響,生意大受影響,資金周轉困難,乃向老謝借款30萬元,老謝要求老吳開借據,並要求老吳開一張本票,之後因疫情減緩,老吳餐廳生意有起色,就將三十萬元還給老謝,並取回借據,但忘記收回本票,之後,老謝竟持該本票向法院聲請裁定,要求老吳付款,老吳該如何主張權利?
 
2.法律分析:
(1)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該條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240號判例意旨參照)
(2)本件老吳雖就兩造間之消費借貸關係,曾簽發30萬元之本票作為擔保,並將系爭本票交予老謝收執,然老吳既已還款30萬元予老謝,堪認系爭本票及其所擔保之債權均已因清償而消滅,豈料,老謝仍持系爭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依票據法第121條、第29條、第123條等規定,老吳本應負發票人責任,惟老吳對系爭本票債權之存在與否既有爭執,依上開說明,老吳應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其自得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3.結論:
本件老吳可檢據清償證明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求法院確認老謝所持有老吳簽發之本票債權不存在。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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