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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前夫(妻)對未成年子女不聞不問, 該如何是好?

1.案例內容:
小曹與小瑜感情長跑十年後終於共結連理,小瑜並在隔年生下可愛的女兒叫小琳,雖然小曹及小瑜對於新生命的到來感到非常地開心,但也因為對於教養孩子的想法不同,雙方經常吵架。有天,雙方再也受不了這種生活,便協議離婚並由小瑜單獨扶養小琳。但隨著小琳成長需要的開銷越來越大,小曹卻對孩子不聞不問,小瑜非常困惑到底小曹需不需要負擔小琳的扶養費呢? 以及是否可請求小曹返還代墊的扶養費?
若小瑜和小曹離婚時,並於離婚協議書上約定「小曹應至小琳成年為止按月給付扶養費10,000元」,與沒有約定扶養費的情況有何差異?
 
2.法律分析:
(1)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被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2)又依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582號、103年度台抗字第448號裁判意旨,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父母一方,與未成年子女之身分關係,不因離婚而受影響,父母仍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及身分,與未成年子女之需要,共同對未成年子女負保護教養之義務,不因父母之一方之經濟能力足以使受扶養人獲得完全滿足之扶養,而解免他方之共同保護教養義務。
(3)本件小曹與小瑜原為夫妻,育有一女小琳,嗣雙方協議離婚後,依協議監護權歸屬於小瑜。小曹雖不是擔任未成年子女監護的一方,但仍須負擔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所以雙方離婚後,如果小曹不願意負擔小琳的扶養費用,是可以依法向法院請求小曹給付的。
(4)若雙方離婚時沒有約定扶養費金額,那法院會根據「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以該年度及孩子所在縣市為標準,判斷每個月扶養費為多少,並由雙方平均負擔。
而小曹除了須每月給付扶養費至小琳成年為止,小瑜也可以主張民法第179條請求返還過去代墊之扶養費,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民法第125條之規定是15年。
(5)至於雙方間就小曹應分擔小琳扶養費用之給付方式既已協議約定按月給付10,000元,故可請求小曹應至小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10,000元,但小瑜向小曹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這部分就是民法第126條規定「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的短期時效,要注意的是消滅時效僅為5年。
 
3.結論:小曹既為未成年子女小琳之父,雖未擔任小琳之親權人,對於小琳仍負有扶養義務。是小瑜及小琳可請求小曹負擔小琳未成年前之扶養費,及小瑜可請求小曹返還代墊之扶養費。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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