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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不是我的錯,為何不可以離開?

1.案例內容:
小明在路上慢慢騎者歐豆賣,被喝酒騎車的小美從後追撞,該車禍造成小明、小美身上多處破皮流血。小明認為該車禍是小美的責任,怒瞪小美後就即騎車離去。小明之後收到警方通知涉犯肇事逃逸罪,感到非常的委屈。
 
2.法律分析:
(1)刑法第185-4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罪的成立要件,僅需駕駛知道有交通事故發生且有人受傷,沒報案等警方到場即自行離開車禍現場,就算該離去的駕駛沒有任何肇事責任,亦同樣會成立該罪。
(2)本件,小明雖無任何肇事責任,然其知道小美因車禍受傷後,沒有報警就直接離開車禍現場之行為,仍構成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3.結論:
小明知道小美因車禍受傷仍逕行離去,成立刑法第185-4條肇事逃逸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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