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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可以當證據嗎?

1.案例內容:
小吳一向循規蹈矩。有一天他到菜市場買菜時,發現有一位不明人士尾隨一位買菜的家庭主婦阿芳,並發現該不明人士偷取阿芳皮包內的新台幣兩千元。小吳怕惹事,所以沒有即時反應,等該名不明人士遠離後,小吳才告知小芳此事。但小芳卻一口咬定是小吳偷她的兩千元,雙方為此鬧上法院。
小吳自認其並未偷竊,向法院要求測謊,在法院實務上,測謊有效力嗎?
 
2.法律分析:
(1)測謊鑑定,是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等心理波動現象,而用科學的方法,由實施測謊的鑑定人利用測謊的儀器,將受測謊的人的上面所說的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來分析判斷受測謊的人的供述是不是違反他的內心的真意而屬於虛偽不實在。所以測謊鑑定,如果鑑定人具備有專業的知識技能,而且事先獲得受測謊的人的同意,而且所使用的測謊儀器及他的測試的問題跟方法又具有專業可靠性時,該實施鑑定人就受測謊的人對於所訊問題是否實在之鑑定意見,依補強性法則,雖然不可以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不是沒有證據能力,仍可以提供作為裁判之佐證,他的證明力如何,由法院自由判斷,這一部分,可以參考最高法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三號的刑事判決。
(2)本件小吳若同意自願接受測謊,而且實施測謊的人員又有具備專業的知識技能,使用之測謊儀器及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復具專業可靠性,小吳接受測謊當時又無身心狀況不佳的情形,也沒有證據證明接受測謊當時有外力干擾等情形,那麼所做出來的測謊結果,就可以當成證據之一。
 
3.結論:
小吳自願接受測謊,測謊結果就可以當成證據之一。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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