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代人處理廢棄物,小心觸法!
1.案例內容:
阿傑知道自己未領有貯存、處理及堆置廢棄物的相關許可,竟然為了私利,而收集他人裝潢所剩餘的廢木材及廢塑膠混合物,並堆置貯存在其所開設的工廠內,再將廢木材以破碎機破碎後,並以篩選機篩選處理,而擬待加入助燃劑製成燃料棒。其後被環保局人員查獲該廠區內堆放廢木材、裝有木屑之太空包裝、數量不詳之廢塑膠混合物等物。
2.法律分析:
(1)從事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業務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觀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核發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文件後,始得受託清除、處理廢棄物業務,廢棄物清理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罪,係以「未依第41條第1項規定領有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文件,從事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為構成要件。所謂「貯存」係指廢棄物於清除、處理前,放置於特定地點或貯存容器、設施內之行為;「清除」則指廢棄物之收集、運輸行為;「處理」則包括:1、中間處理:即最終處置前,以物理、化學、生物、熱處理或其他處理方法,改變其物理、化學、生物特性或成分,達成分離、減積、去毒、固化或安定)之行為;2、最終處置:指衛生掩埋、封閉掩埋、安定掩埋或海洋棄置事業廢棄物之行為;3、再利用:指事業機構產生之事業廢棄物自行販賣、轉讓或委託作為原料、材料、填土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用途行為。
(2)阿傑知道自己並未領有貯存、處理及堆置廢棄物的相關許可,竟然為了私利,而收集他人裝潢所剩餘的廢木材及廢塑膠混合物,並堆置貯存在其所開設的工廠內,再將廢木材以破碎機破碎後,並以篩選機篩選處理,已構成違法。
3.結論:
阿傑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之非法堆置廢棄物罪及同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貯存、處理廢棄物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