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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回家途中繞道騎去買早餐,卻發生車禍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1.案例內容:
阿明任職於保全公司,有一天,阿明上大夜班在下班後,心裡想說回家前必須去吃一碗熱熱的鹹粥來紓解工作的疲倦,所以阿明就在回家路上繞道騎去離家不遠的鹹粥店。但就在阿明享用早餐完,返家途中卻發生車禍,因受傷嚴重而住院了二週。阿明因為繞道買鹹粥而發生的通勤傷害是否屬於職業災害?可以向勞工局或雇主請求醫療費用的補償金嗎?
 
2.法律分析:
(1)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從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或因從事二份以上工作而往返於就業場所間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所謂職業災害,不以勞工於執行業務時所生災害為限,亦應包括勞工準備提出勞務或收拾結束勞務之際所受災害,且該項災害之發生並無任何可歸責於被保險人自身之因素加入其中,此由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第18條規定即可明瞭,蓋以此等上下班歷程與勞務提供本身緊密相連、不可或缺,而須視同勞務本身之故。【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
(2)本件阿明下班後繞道至鹹粥店吃早餐卻在返家途中發生車禍,阿明為了吃鹹粥而走的路線,雖非最近的返家路線,但其行車之路線地點之距離與時間之時距等均在合理範圍,且依社會經驗法則,一般人多花幾分鐘去吃臺南人的傳統早餐鹹粥,應屬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並無與執行職務間脫離緊密直接關連,自應從寬認定視為職業傷害,故阿明可請求勞保局職災醫療給付。
(3)另外,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如果發生職災,雇主有補償的責任,但勞基法並未對於職災做定義,故有部分法院認為職災之認定標準,須具備「職務遂行性」、「職務起因性」,對於勞工於上、下班必經途中所發生之車禍或其他偶發意外事故,認為交通事故之發生已脫離雇主有關勞務實施之危險控制範圍,自非勞基法上所謂之職業傷害,亦有部分法院認為應該與上述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規定,認為上下班事故視為職業傷害,做相同的解釋。
 
3.結論:
阿明繞路買鹹粥回家途中出車禍,因時間和距離都還在合理範圍內,仍屬職業傷害,因此勞保局應給付予阿明相關的職災醫療補償金;但阿明是否亦能依勞基法第59條請求雇主補償金,則要看法院的個案認定。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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