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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小心觸法!

1.案例內容:
小明近日迷上網路遊戲,沒日沒夜狂打電動,終於身體不堪負荷,於半夜出現肩頸扭傷全身痠痛的症狀。小明來到大醫院掛急診,卻因醫院人滿為患之故,要排很久才看的到。小明想要快點看一看,早點回家繼續打副本,不耐等候,不僅一邊大聲咆哮,一邊跑進診療處要醫師立馬出來面對,更直接檔在醫師的面前,妨礙醫師對其他病患進行看診。經在場人員制止仍執意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行為,造成急診室極大的混亂,這樣有觸法嗎?
 
2.法律分析:
(1)醫療法第106條第3、4項:「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於本案,小明雖無對醫師拳打腳踢,但其以非法方式,而為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仍成立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罪。
 
3.結論:
小明基於一己之私,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行為,已經違反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之規定,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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