鄰居每天唱歌又彈鋼琴伴奏,已經影響到我的生活,該怎麼辦?
1.案例內容:
阿文是一名熱愛唱歌也會彈琴的大學生,並且從小就有進入演藝圈的夢想。有天,他在網路上看到電視節目聲林之王在舉辦校園海選比賽,阿文心想他終於可以圓夢了,故而每天開始在家自彈自唱到半夜12點。然而隔壁鄰居小志是一名正在準備國考的準考生,每天被阿文的歌聲轟炸的書也念不下,甚至開始覺得非常躁鬱,小志該怎麼辦呢?
2.法律分析:
(1)按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2) 次按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意旨:「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瓦斯、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固請求得禁止之,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前段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八百條之一規定,此項規定於承租人準用之。而上述氣響之侵入,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可否認為相當,應參酌主管機關依法所頒布之管制標準予以考量,俾與事業之經營獲得衡平,以發揮規範相鄰關係積極調節不動產利用之功能。又噪音管制法所稱之噪音,係指超過管制標準之聲音,為該法第三條所明定。」
(3)本件阿文自彈自唱的「噪音」是否已侵害小志的居住安寧法益,法院通常會參考主管機關所訂之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來判斷噪音聲響有無超標,倘若噪音已超過主管機關規定聲響之分貝標準,小志可以依民法第18條、793條規定請求阿文禁止發出大於多少分貝的聲響,且若小志因為噪音關係而有支出醫療相關看診費用,亦得依民法184、193條規定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及依民法195條請求慰撫金。
3.結論:
小志可以依民法第18條、793條規定請求阿文禁止發出大於多少分貝的聲響,且若小志因為噪音關係而有支出醫療相關看診費用,亦得依民法184、193條規定請求負損害賠償責任,及依民法195條請求慰撫金。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