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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憑借據,可否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

1.案例內容:
老謝與老吳是多年好友,某日老謝因手頭很緊,乃開口向老吳借錢,老吳因礙於情面,乃不得已同意借予老謝10萬元,老吳又恐日後老謝不認帳,乃要求老謝立下借據,借據上記載「茲借貸人老謝向貸與人老吳借款新臺幣10萬元,借貸人同意按月利率1.6%計算利息,惟恐口無憑,特立此據」,其後因疫情關係,老謝無力返還,老吳乃持該借據一狀告上法院,惟因老謝否認有收到借款,老吳因此敗訴,為何會如此呢?
 
2.法律分析:
(1)本件老謝所出據的借據上記載「茲借貸人老謝向貸與人老吳借款新臺幣10萬元,借貸人同意按月利率1.6%計算利息,惟恐口無憑,特立此據」。但是上開借據內容僅可以證明兩造間有金錢借貸之合意,內容未載明老謝「收訖」、「領得」、「收受」借款之文字,在法院實務上認為老吳不能依該借據認定其已交付借款予老謝,除非老謝承認有收到借款。本件因老謝否認有收到借款,而老吳除上開借據外,並無法證明老謝有收到款項,所以老吳持該借據訴請法院請求老謝返還借款,即遭敗訴判決。
(2)綜合上述分析,老吳因無法證明老謝有收到借款,因而遭敗訴判決。
 
3.結論:
老吳因無法證明老謝有收到借款,因而遭敗訴判決。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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