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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訊謾罵,小心觸法!

1.案例內容:
小明和小美吵架,私訊謾罵小美,這樣有觸法嗎?
 
2.法律分析:
(1)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罪之構成要件須有不法惡害通知且令人心生畏懼,單純謾罵用詞,通常不會認為有達到令人心生畏懼之情況,故小明私訊謾罵小美,原則不會成立恐嚇罪。
(2)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該侮辱之用語需有第三人聽到始符合公然之要件,私訊並無第三人,故小明私訊謾罵小美,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3)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誹謗罪之要件須有散布於眾的行為,單純私訊並無法證明有散布於眾之事實,故小明私訊謾罵小美,不會成立誹謗罪
(4)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於本案,小明私訊謾罵小美,雖未構成刑事上妨害名譽及恐嚇罪刑,但仍侵害小美的人格權,有機會成立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3.結論:
小明私訊謾罵小美,可能成立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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