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不孝,是否能將之前贈與的財產要回來?
1.案例內容
小愛是一位單親媽媽,一人辛苦拉拔獨子小平長大,小愛在小平要結婚前,花了所有積蓄共1千萬元買下一間新房贈與給小平,並且和小平約定,之後要按月給付生活費。豈料,母子間因為婆媳問題經常吵架,小平竟還出言辱罵小愛,更是長達一年未給付生活費,小愛憤而提出撤銷贈與訴訟,誓言要將贈與給小平的房屋要回來。
2.法律分析
(1)按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民法第406條、第4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則依上述法條規定可知,附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人約為贈與時,得為自己、第三人或公益計而附加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某種義務者而言,該義務自得包括作為及不作為在內。另按民法第412條以下所稱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該負擔係一種附款,乃贈與契約之一部,本質上仍為贈與,以贈與為主、負擔為從,並無兩相對酬或互為對價之性質。且民法第412條第1項之撤銷賭與與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規定所為之撤銷贈與不同,自不受該416條第2項規定一年除斥期間之限制(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60號及69年度台上字第245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小愛將名下不動產贈與給小平,雙方並約定小平之後要按月給付一定金額的生活費給小愛,法律上稱為附負擔的贈與,且此負擔之贈與並非民法416條之法定扶養義務,自不受民法第416條第2項一年除斥期間之限制。所以當小平受贈房屋後,卻不履行給付生活費的約定時,此時,小愛就可以依照民法第412條規定,將其先前所為的贈與撤銷,再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小平返還房屋。
3.結論
小愛可依民法第412條規定撤銷贈與,並請求小平返還房屋。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