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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將財產送人,債權人如何自保?

1.案例內容:
老吳經營一家知名的餐廳,最近因受新冠疫情之餐廳不能內用影響,生意大受影響,因此使得之前因創業時向老謝借款一千萬元,至今無力償還,最近更因疫情遲遲無法解封,老吳的餐廳終於撐不下去,乃登報欲以五百萬元頂讓該餐廳,但一直無法頂讓出去,老吳又因擔心餐廳內員工的生計,乃決定將餐廳送給員工老林經營,老謝得知後,驚覺其一千萬元債權不保,老謝在法律上應如何主張他的權利?
 
2.法律分析:
(1)民法第244條第一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本件老吳無償轉讓餐廳經營權予員工老林,致老吳的餐廳無增加收入之可能,已有損於債權人老謝之債權實現,老謝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該無償之營業權轉讓行為,並請求老林回復到詐害行為前之權利狀態。
 
3.結論:
本件老謝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訴請撤銷該無償之營業權轉讓行為,並請求老林回復到詐害行為前之權利狀態。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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