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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被判二個月,並得易科罰金,還可以申請良民證嗎?

1.案例事實:
老吳與老謝在冬天時候一起邀約至薑母鴨餐廳,想說喝喝熱湯補補身體,結果老吳載著老謝回家的路上遇到警方臨檢,並對老吳進行酒測,豈料,老吳因薑母鴨高湯內含有藥酒,吹氣酒測值超過0.25毫克,被依現行犯帶走。法院因老吳深感悔悟且無前科紀錄,判處有期徒刑二個月,並得易科罰金,然老吳是否仍可以申請良民證?
 
2.法律分析:
(1)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四、受免刑之判決者。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2)本件老吳因酒駕受有期徒刑二個月,得易科罰金,依上開條例規定,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5年內沒有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等情況,刑事案件紀錄證明上會記載查無犯罪紀錄,而刑事案件紀錄證明即俗稱的「良民證」,故老吳在繳罰金後5年內,還是會有紀錄,5年後才不會有紀錄。
 
3.結論:
本件老吳在繳易科罰金後5年內,還是會有刑事案件紀錄,5年後才不會有紀錄。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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