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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像某人」,有何法律責任?

1.案例內容:
老吳與小玲在交友網站認識並交往,後二人因個性不合分手,老吳心生不滿,竟意圖散布於眾,在自己的臉書公開發文辱罵小玲「竟然跟我分手,也不看看自己長得像諧星XXX」等語,老吳有何法律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公然侮辱,係指於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以言語或舉動為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之輕蔑行為,從而如僅謾罵他人而未指明具體事實,應屬公然侮辱。」(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823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老吳以「諧星XXX」影射小玲,然諧星XXX為有爭議性的公眾人物,其行為舉止、言語方式有其特殊性,社會上具有負面的評價,使小玲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並貶抑小玲在社會上之評價、人格及名譽,故老吳之行為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3.結論:
本件老吳罵人「像某人」之行為有可能成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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