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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街上,假扮和尚化緣,可以嗎?有無法律責任?

1.案例內容
老吳明知自己僅皈依佛法,並未受戒入門修行和尚,竟因生活困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自己私下購得之僧衣、功德袋、佛珠穿載於身上,持托缽佯裝為出家和尚,於人來人往的市場化緣,老吳假扮和尚化緣之行為,有何法律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稱詐欺者,乃指行為人施用詐術,使相對人發生錯誤,致相對人處分財產,受有財產之損失之謂。所謂詐術,乃指以作為或不作為傳達與客觀不符的資訊,對於他人的認知發生不正之影響。而所稱之事實,除了外在的客觀事實之外,也包括內心之事實。所謂外觀事實是指形諸於外的可藉由感官經驗察覺的色相,例如假畫冒充真畫、假裝和尚化緣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12號刑事判決參照)
(2)本案老吳穿載僧衣、功德袋喬裝和尚向路人化緣,致來往之不特定行人陷於錯誤,誤以為老吳係真正和尚外出托缽化緣,而給付硬幣不等之現金,核老吳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3.結論
本案老吳假扮和尚化緣之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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