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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後,未對該文書內容之權利有所主張,是否會構成犯罪?(偽造文書)

1.案例內容:
老謝係知名歌手「吳美人」的忠實粉絲,老謝為了向友人炫耀,竟偽造一張吳美人的借據,表示吳美人向老謝借款一百萬元,老謝並持該借據向友人老吳等人炫耀,老謝有何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上行使偽造文書或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以行為人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始克成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617號刑事判決參照)
(2)本件老謝係為了炫耀其與他的偶像關係很好,所以偽造「吳美人」的借據,其主觀上係為了炫耀而無行使的意思,且亦未生損害於吳美人,且沒有偽造文書的犯意,故不成立偽造文書罪;此外,因老謝並未持該借據要求吳美人還錢,顯然與一般所謂行使必行為人持用該不實之文書而對於內容有所主張之情形有別,是核老謝所為,並不構成刑法偽造文書罪或行使偽造文書罪。
 
3.結論:
本件老吳之行為不構成偽造文書或行使偽造文書罪。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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