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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對一的line對話中,傳遞猥褻照片,有何責任?(性騷擾防治法)

1.案例內容:
小花使用網路交友軟體認識了老吳,雙方聊了一陣子後便使用通訊軟體line聊天。不料,老吳竟傳遞自己的猥褻照片與小花,讓小花覺得非常厭惡、不舒服,老吳之行為有何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罪,乃屬侵害社會法益之罪,係以散布或販賣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猥褻物品為要件,其中散布、販賣、公然陳列,乃例示規定,均屬圖供他人觀覽方法之一,但供人觀覽之方法,實不以上開三種為限,故又以他法供人觀覽之概括規定加以規範。所謂公然陳列者,指陳列於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而散布者,乃散發傳布於公眾之意,多係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6294號刑事判決參照)
(2)次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3)本件老吳在與小花一對一的line對話中,傳遞於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之猥褻照片,然老吳並非是對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為之,故老吳之行為不成立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惟因老吳傳遞猥褻照片之行為,致小花人格尊嚴損害、心生畏怖,並使之感受到冒犯之情境,而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性騷擾行為,依同法第20條規定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3.結論:
本件老吳之行為雖不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然應成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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