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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可否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

1.案例事實:
小明母親已經往生,母親留下一間台北市的房子,由小明與哥哥、姊姊共有(持份各1/3),有重度智能障礙的小明在多年前已受監護宣告,監護人為爸爸,因為家裡經濟越來越拮据,家人們打算把房子賣掉,到較郊外的地方買便宜的房子,多的錢就可以用來照顧小明,請問爸爸、哥哥、姊姊能賣房子嗎?需要經過何種程序?
 
2.法律分析:
(1)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定有明文。
(2)次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3)本件小明的監護人即爸爸若要處分小明名下房屋持份,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應向法院聲請許可,由法院審酌該處分行為的必要性及處分行為是否有不利之情形(如低價出售),若法院認處分行為未對受監護人有不利益,且對受監護人之照護、生活有相當幫助,即會以裁定准許監護人為處分行為。
 
3.結論:
本件監護人應向法院聲請取得許可後,才能出售小明名下的房子。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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