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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投顧牌照而在群組內收費並分析推薦個股,有何責任?(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1.案例內容:
老吳無投顧牌照,因熱衷於證券投資,竟招攬他人付費後加入其所申設之LINE群組「股市教學」,每日上午在該群組內以張貼訊息等方式,就包含投資個股名稱及買進、賣出價位等在內之臺灣股票投資交易有關事項,向老林等會員提供推介建議,且亦向老林等收取個股分析報告費用。
 
2.法律分析:
(1)按我國為健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業務之經營與發展,增進資產管理服務市場之整合管理,並保障投資,乃制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而該法所稱證券投資顧問,指直接或間接自委任人或第三人取得報酬,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經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經主管機關許可;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受刑事處罰,該法第4條第1項、第2項、第10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行為人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對有價證券、證券相關商品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項目之投資或交易有關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從中取得「報酬」,即屬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至其究係對自己或他人所有之有價證券等事項提供分析意見或推介建議,並非所問。(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54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老吳明知其未經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許可,不得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竟基於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之犯意,以私人訊息招攬他人付費後加入其所申設之LINE群組「股市教學」,嗣後老吳就包含投資個股名稱及買進、賣出價位等在內之臺灣股票投資交易有關事項,向老林等會員提供推介建議,而老吳確從上開提供推介建議之服務中收取會費、報告費用、分紅作為報酬,核老吳所為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3.結論:
本件老吳就個股指導會員具體投資動作,並收取會費、報告費用、分紅作為報酬之行為,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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