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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證券商販售未上市股票,有何責任?(證券交易法)

1.案例內容:
老吳為開心公司的經理,手頭上有多張公司股票,其因缺錢花用而想賣掉股票,遂委由在有錢企業社上班的好友老謝隨機撥打電話方式向不特定人行銷開心公司股票,招攬投資者購買開心公司股票,待實際賣出股票後,並提供高額獎金給老謝,老謝有何責任?
 
2.法律分析:
(1)按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金管會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有價證券之承銷、自行買賣及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金管會核准之相關業務,均屬證券交易法之經營證券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第15條分別定有明文。
(2)本件老謝並非是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執照准予經營證券業務之證券商,卻對外以有錢企業社業務員之名義行銷招攬不特定人投資購買開心公司之未上市股票,是核老謝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論處。
 
3.結論:
本件老謝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175條第1項規定論處。
 
   
進豐聯合法律事務所 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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