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偽造文書案件,無罪!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湯○○因將個人資料、金融帳戶及電話門號提供他人使用,涉嫌幫助詐欺取財、違法商標法及幫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遭桃園地方檢察署起訴。其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積極主張有利事證,成功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字第○○號為無罪判決。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