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性剝削案件,不起訴!(刑事律師,台北刑事律師,桃園刑事律師)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王○○被控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性交,並基於妨害秘密、拍攝少年性交電子訊號之犯意,拍攝告訴人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影音檔與照片檔。其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積極為其辯護,並主張有利事證,成功獲新北地檢署以112年度○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