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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原判叁年壹個月,二審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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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林○○涉嫌偽造有價證券,經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叁年壹個月。後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上訴,經本所積極辯護及主張調查有利證據之下,成功說服二審法官,以高等法院112年度○○字第○○○○號判決,撤銷原審刑之部分,改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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