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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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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陳○○被控於住處,利用被害人○○○如廁後,強行拉至床上,強制性交,涉嫌妨害性自主。其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積極主張有利事證,成功獲台北地檢署以111年度○○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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