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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案件,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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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事人何○○與被害少女原為情侶,被控與被害少女(滿14歲未滿16歲)為性交,又於嗣後使少女自行製造性影像,透過通訊軟體Line與A女裸體視訊,於此方式,使少女裸露胸部、下體,使少女自行製造性影像,涉嫌違反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積極為其辯護,並主張有利事證,成功獲新北地檢署以112年度○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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