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性騷擾案件不起訴處分! 商品圖像 商品資訊 當事人劉○○被控利用搭乘計程車之機,摟住告訴人肩膀及撫摸其胸部及下體、強吻告訴人等,涉有強制猥褻及性騷擾罪嫌。其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經本所積極主張有利事證,成功獲台北地檢署以113年度○○字第○○○號為不起訴處分。 商品Q&A 提問者稱呼 E-mail 手機 電話 留言內容 驗證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