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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案件,無罪!(刑事律師,台北刑事律師,桃園刑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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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等人被控涉嫌召開投資說明會,明知非銀行業者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向不特定人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以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涉嫌違反銀行法,經高雄地檢署提起公訴在案,委由本所張進豐律師團隊擔任辯護人,在本所積極辯護及主張調查有利證據下,成功獲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字第○○○號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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