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案件,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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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劉○○遭○○開發有限公司控訴涉嫌虚構可以自非洲礦產公司進口黄金,而事實並未與非洲黄金礦產公司簽約進口黃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向告訴人詐稱可優先購買其進口黄金,致告訴人之公司陷於錯誤,誤認被告可自非洲進口黃金為真實,與被告簽立協議書,並依被告指示匯款美金之貨款,涉有詐欺取財之罪嫌。一審委由張進豐律師團為其辯護,成功獲判無罪。檢察官不服,再提起上訴二審,當事人劉○○繼續委任張進豐律師擔任辯護人,在本所積極辯護及極力主張有利證據下,二審成功獲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字第○○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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