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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議員張肇良涉詐助理費 ,貪汙判無罪!(張進豐律師團隊,載自中時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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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桃議員張肇良涉詐助理費貪汙 判無罪

     

    前桃議員張肇良涉詐助理費貪汙判無罪。(蔡依珍攝)

     

    前桃議員張肇良涉詐助理費貪汙判無罪。(蔡依珍攝)

    前民進黨籍桃園市議員張肇良,被控從2010年3月起,找來人頭戶詐領議員助理費後挪為己用,7年詐領超過1000萬元,被依貪汙罪起訴,但桃園地院法官採大水庫理論,發現張7年支付助理費達1214萬元,早超過請領的金額,貪汙部分無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部分應執行2年10月,得易科罰金,換算只要100餘萬就不用被關,全案仍可上訴。
     
    張肇良在父親、前國大代表張貴木陪同下,親自到場聽判,激動落淚,他感謝法官審理3年多,終於還他清白,沒有貪汙事實,針對偽文登載不實部分,將記取教訓,重新打起精神後,做好為民服務工作。
     
    54歲張肇良曾任第16、17屆桃園縣議員和首屆市議員,去年競選連任失利,被延攬進市府擔任顧問,桃檢調發現他從2010年3月起,與服務處何姓助理、張姓清潔人員共同謀議,喊出每月5000元,要姜姓、張姓友人「掛名公費助理」,又只給助理1.2萬到4萬元,卻虛報每人月薪2萬元至5萬元,7年間共詐領1048萬7796元,被依《貪汙罪》依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刑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起訴,張姓清潔人員也依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起訴,何姓助理則因坦承不諱獲緩起訴。
     
    桃園地院法官引用最高法院判例,要有挪為私用的不法意圖才會成罪,經檢視各公費助理、核對服務處的薪資明細表、薪資簽收表等證據,在檢察官起訴的期間,應該是溢領882萬餘元,但張提出議員服務處服務案件表、每日行程表、活動照片、履歷表、薪資明細表、薪資簽收表等資料,證明另有劉姓等6位助理,未被列在公費助理名單,張支付6人的薪資達1214萬餘元,已超過溢領的錢。
     
    法官認為張肇良並未中飽私囊,不構成貪汙罪,但確實有偽造文書,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8罪,合併執行2年10月,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一日。張姓助理則予以緩刑3年,提供40小時的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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