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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金聘律師奏效!犯貪污罪免關 (載自ETtoday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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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王姓警務員(停職中)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侵占民眾共2萬1304元。(圖/記者黃宥寧攝)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警北投分局王姓警務員負責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2019年9月將民眾撿到的現金占為己有12次,共計2萬1304元,被控《貪汙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之財物等罪,審理期間他坦承犯行,懇求法官給予改過自新機會。士林地院審結,依《貪汙治罪條例》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非公用私有器材判處王男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另褫奪公權1年。

    30歲王姓警務員(停職中)就讀文大法律研究所,父親是醫師家境十分優渥,他從2019年9月1日到2020年1月7日擔任拾得物業務承辦,負責將拾得遺失物輸入系統,並通知失主認領;但他基於公文書登載不實、侵占職務持有財務犯意,登入內部公文系統,勾選「遺失物由拾得人領回」辦理結案。

    檢方從拾得物清單查出,他在任職第18天開始到同年12月21日,分別A走民眾拾獲的現金各3000元、2000元、1000元、1000元、4039元、8200元、5165元、1000元、11000元、3100元、6000元,金額加總為4萬5504元,當中甚至還有郵局存摺本、褲子、等物,其中有8200元、11000元、1000元共3件已歸還,扣除後共A走2萬1304元。


    ▲王姓警務員在北投分局負責承辦拾得遺失物業務,卻竊取民眾的現金。(圖/記者黃宥寧攝)

    上月13日開庭,王委任超大咖曾任特偵組發言人、高檢署檢察官知名律師張進豐。律師解釋,對王來說辦理遺失物作業,對他來說是額外工作,但認真的他在任職期間記嘉獎484次、記功12次,這次會做錯事是怕拾得物超過公告認領,會被記過,擔心前功盡棄,才將這些拾得現金帶回家,事後也將犯罪所得全數繳回,偵查中自白,節省司法資源,對此向法官求情是否能以接續犯量刑,給予緩刑。

    法官審酌王為承辦拾得業務的警務員,竟因自己行政疏失,唯恐受申誡影響考績,未依法定程序處理拾得遺失物的業務,而登載不實內容的便簽、函文,私自登入內部公文系統,為不實的欄位勾選,以辦理結案,考量犯後坦承犯行,目前留職停薪,依貪汙治罪第6條第1項第3款竊取或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器材、財物,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另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111/212130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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